民政办没有公务开支经费,支出上面的缺口该怎么办?思来想去,2010年时任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政府民政办主任的刘某,将主意打到了灾后重建专项资金上。 衡阳市珠晖区法院判决,刘某违反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将灾后重建资金10万元挪为其他公务开支。刘某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今年46岁的刘某,在2009年至2014年期间,是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政府民政办的主任,主要负责救灾救济、危房改造等民政工作。 2010年,国家下拨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用于因自然灾害倒损房屋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衡阳市珠晖区民政局向上级申请到灾后重建专项资金后,于2010年9月,拨付给酃湖乡灾后重建资金人民币10万元。 资金到位后,刘某和李某(时任酃湖乡党委委员)商量,酃湖乡民政办没有公务开支经费,逢年过节要适当发点加班费,只有从民政账户资金中解决公务经费问题。刘某还提出,灾后重建还有几万元钱,可以造一张发放表,好应付上面的检查,李某听后表示同意。 2010年12月16日左右,刘某虚构了一张《湖南省灾区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发放表》,并由刘某自己或安排他人在发放表上冒充村民签字,再交由李某、谢某(时任酃湖乡乡长)等领导批示,套取灾后重建资金5.5万元。 事后,刘某将这笔钱用于发放酃湖乡民政办加班费和过年过节时购买茶油、葡萄等特产送给上级部门领导。2011年至2013年期间,刘某又陆续支取灾后重建资金人民币4.5万元,用于酃湖乡民政办的办公费、招待费和宣传费等公务开支。(潇湘晨报 记者周凌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