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生在线讯(陈福清)近日,澧县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刘某原系澧县县城一私营企业主,因城市建设其工厂被拆迁,获拆迁补偿款800余万元。但因经营不善,补偿款消耗殆尽。
2012年11月和2013年1月,刘某先后向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申请信用卡各一张。在上述银行核发信用卡后,被告人刘某持卡透支消费、提取现金,至案发拖欠上述银行本金共计人民币597 589.35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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