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最后一滴水成为人类的眼泪。”近年来,耒阳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发生,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政府极为重视问题之一,破坏环境者也是公安机关坚决打击的对象。3月11日,耒阳市公安局、市环保局联合对仁义镇一起环境违法案件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这是耒阳市公安局首次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环境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彰显了耒阳市公安局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决心。 2014年10月,违法嫌疑人阳某成在仁义镇沿河村1组非法兴建洗选厂,收购锰石进行洗选,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舂陵江,造成河岸周边环境破坏,引起当地群众强烈不满。市委、市政府领导对该案十分关注,要求严肃查处,严厉打击。2015年9月市环境保护局监察人员依法对其下达执法文书,要求其拆除设备,停止生产,恢复周边原貌,并对其做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此后阳某成仍擅自继续生产,今年3月3日被当地群众再次举报。 3月8日,耒阳市环保局将该案移送至耒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为尽快查清案情,治安大队办案民警在市环境保护局、仁义派出所的支持协作下,多次到仁义镇沿河村实地调查走访,固定证据。迫于压力,阳某成随后主动到治安大队接受处理。 3月11日,耒阳市公安局正式出具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书,依法对阳某成实施行政拘留。 普法: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黄振 龙籽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