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4日,耒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查处一起非法使用、销售警用服装及标志案,9名违法人员依法被行政拘留。 日前,耒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到举报称有身穿警用制服的在耒阳市老菜市场内推销安防设备,商铺老板不愿安装设备,而该群人强制要求商户老板安装,并言语恐吓。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接举报后,立即受案初查。经查,该群身穿警用制服的人员为耒阳市某防盗监控有限公司员工,2月3日8时许,治安大队民警在该公司办公地点现场查获员工李某、林某等人身穿警用棉大衣,佩戴警用三级警司肩章以及警察臂章,其他员工穿协警服装,佩戴协警标志,并现场查获有警用标志的头盔和电动摩托车。经询问,该公司的警用服装和标志是在北正街武装部门口的军用品店子里购买,他们对非法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的行为供认不讳。 当天,警方将违法人员李某等8人依法行政拘留。2月4日,警方将在北正街武装部门口的某军用品店子非法销售警用服装和标志的李某抓获,并依法行政拘留。 民警提示广大群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黄振 江维东 朱海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