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2号)精神,市人社局医保中心将对我市2015年度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城镇居民患者进行大病保险补偿追补。
据了解,2015年大病保险补偿对象为参加了2015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在当年度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住院患者(以出院时间为准,从2015年元月1号起)。大病保险补偿的起付线、费用分段和补偿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按湘政办发[2015]92号文件执行。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2015年度原有政策规定执行(含基本医保起付线)。未经基本医保报销后的医疗费用(含未达到政策报销标准的)不纳入大病保险医疗范围。
2015年大病保险补偿办理时间为:2015年12月28日-2016年4月30日
符合条件的参保居民需携带以下资料:
(1)本人参保手册、身份证、银行卡(存折)账号复印件各一份(2)出院小结及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
(3)在本统筹区定点医院就医的需出具个人自付原始发票和医保结算清单
(4)在外地就医的需出具原始发票的复印件和医保结算清单,并加盖医保经办机构财务专用章
(5)低保困难群众报账的,需在系统核对低保身份标识,同时要提供低保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6)大病保险补偿追补的费用,原则上需要支付到参保患者(受益人)本人指定的银行及账号。
如果受益人委托其他人员代领的,需出具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及银行账号复印件各一份、签字盖章(或加盖手印),并保留被委托人有效的通联地址和电话号码
(7)已在其他部门进行了二次补偿的,需提供其他已部门补偿报销凭证(如:商业保险、民政局补偿报销单)
目前,市人社局医保中心正在对此项工作进行摸底,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将逐一进行电话通知。
咨询电话:0734-4688235 0734-4688328 谷晓英 王贝
(通讯员:李昌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