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两男子为获利与他人合伙购买火烧林,后认为火烧林不需办理任何手续就可以砍伐,结果触犯了法律。近日,经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陈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肖某管制八个月,并...
两男子为获利与他人合伙购买火烧林,后认为火烧林不需办理任何手续就可以砍伐,结果触犯了法律。近日,经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陈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肖某管制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09年2月份,衡南县宝盖镇罗陂村灯盏窝山发生森林大火,山林承包户决定将该山树出售。随后,被告人陈某、肖某等人合伙以1400元的价格将这片被火烧过的国外松山林买来准备砍伐出售。尔后,被告人陈某、肖某等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于2009年6月份雇请宝盖镇罗陂村村民实施砍伐,后将所砍树木出售得款5000多元。经鉴定,采伐林木立木蓄积28.65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肖某等人购买的林木虽然是被烧毁的林木,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故其行为均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二被告人滥伐林木蓄积数量不大,庭审中自愿认罪,肖某具有自首情节,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郭琴) Tags:无证 采伐 火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