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衡南三男子与他人合伙承包村集体土地栽种果树,后村集体搞开发损毁了果树,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三男子因一时冲动毁坏了村里财物,结果触犯法律。近日,犯罪嫌疑人贺某、谢某、张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移送至...
衡南三男子与他人合伙承包村集体土地栽种果树,后村集体搞开发损毁了果树,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三男子因一时冲动毁坏了村里财物,结果触犯法律。近日,犯罪嫌疑人贺某、谢某、张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移送至衡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1年,犯罪嫌疑人贺某的父亲与盛某承包了衡南县江口镇江口村(以下简称“江口村”)7组利圣庵土地栽种果树,期限为15年,后延期5年。2012年,犯罪嫌疑人贺某在其父亲去世后,将其继承的利圣庵土地承包权的一部分转让与犯罪嫌疑人谢某、张某。 2012年,江口村因村集体搞开发改造本村电网,需要占用利圣庵土地建设电塔,因建设损毁了利圣庵土地上的果树,犯罪嫌疑人贺某、谢某、张某要求予以赔偿,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后江口村为不影响开发进程,委托承建方在利圣庵果园内兴建了三号电塔塔基,准备用于架设电塔。犯罪嫌疑人贺某认为江口村没谈好赔偿问题就施工,便心生愤怒,遂于2013年4月19日上午,与犯罪嫌疑人谢某、张某一起用铁锤砸坏了电塔塔基的三个地脚。经衡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贺某、谢某、张某损毁的江口村电塔塔基价值16680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贺某、谢某、张某与江口村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4万元,现已赔偿到位。 目前,该案正处在审查起诉阶段。 (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郭琴) Tags:男子 冲动 移送 送审 审查 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