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犯罪嫌疑人陈某(男,现年17岁,小学文化,无业)因伙同他人持刀抢劫摩托车,于2013年5月30日被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 2013年4月5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陈某伙同李某(在逃)等四...
犯罪嫌疑人陈某(男,现年17岁,小学文化,无业)因伙同他人持刀抢劫摩托车,于2013年5月30日被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 2013年4月5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陈某伙同李某(在逃)等四人骑摩托车到衡南县江口镇某街玩耍。四人返回时,在江口镇某路段看到受害人谢某推着一辆女式二轮摩托车停放在路边,张某提议把这辆摩托车抢回供四人使用,其他人都同意了。陈某、李某等四人下车向受害人谢某索要车辆,遭到谢某拒绝,李某向前将受害人的摩托车踢倒,陈某拿出一把水果刀威胁谢某,谢某在夺刀的过程中,手指被陈某的水果刀划伤。陈某等四人抢得摩托车后,发现车子点不了火,就用自己摩托车将抢来的摩托车拖到耒阳市新市镇某修理店进行修理。车子还没修好,陈某等人发现江口派出所出警的车辆,遂四散逃跑,陈某随后将自己用于抢劫的水果刀丢弃。2013年4月29日,犯罪嫌疑人陈某被抓获归案。经衡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摩托车价值2240元。 犯罪嫌疑人陈某等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 (作者:衡南县检察院 徐雅莉) Tags:路上 玩耍 巧遇 被害 被害人 害人 临时 持刀 抢走 摩托 摩托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