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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检察院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处理一起交通肇事案

时间:2015-11-15 13:36来源: 责任编辑:
6月3日,衡南县人民检察院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处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 2012年12月26日8时许,李某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违规搭载被害人肖某等人由衡南县洪山镇往衡阳市方向行驶。当日8时55分,车行至衡南县洪山镇高速公路桥东头地段时,
  核心提示:6月3日,衡南县人民检察院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处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   2012年12月26日8时许,李某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违规搭载被害人肖某等人由衡南县洪山镇往衡阳市方向行驶。当日8时55分,...

  6月3日,衡南县人民检察院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处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

  2012年12月26日8时许,李某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违规搭载被害人肖某等人由衡南县洪山镇往衡阳市方向行驶。当日8时55分,车行至衡南县洪山镇高速公路桥东头地段时,搭乘在货车车厢上的肖某从车上摔下来,后被该车的后轮碾压当场死亡。经衡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乘坐人肖某不承担此次责任。

  案发后,李某与死者肖某的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19万元,现已赔偿到位。

  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依法讯问了李某,李某真诚认罪悔过,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经审查了解,李某出生于九十年代,是一名年轻的货车司机。案发当日,其驾车从郴州赶至衡南县洪山镇是应货主即被害人肖某的雇请,当日货主随车押货乘坐在该货车车厢。李某因年轻,缺乏经验而未加以阻止,结果酿成惨案。案发后,李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后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李某系初犯,过失犯罪,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且赔偿到位,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检察官寄语:衡南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积极运用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综合考虑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大小、犯罪造成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多做化解矛盾的调解工作,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将从单纯的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层面上升到充分考虑双方利益、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的高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衡南县人民检察院郭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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