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犯罪嫌疑人谢某(男,50岁,衡南县谭子山人)伙同犯罪嫌疑人王某(另案处理)因身上没钱用,相约入室盗窃,2013年6月4日,犯罪嫌疑人谢某被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 2012年2月20日...
犯罪嫌疑人谢某(男,50岁,衡南县谭子山人)伙同犯罪嫌疑人王某(另案处理)因身上没钱用,相约入室盗窃,2013年6月4日,犯罪嫌疑人谢某被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
2012年2月20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因身上没钱用,便电话约好犯罪嫌疑人谢某一起去衡南县谭子山镇盗窃。当晚21时许,王某带一根小撬棍与谢某汇合。二人来到司马村龙家组罗某家,从房子南侧撬锁进入房内,二人在房内绿色木箱内找到男女式黄金戒指各一枚、白金戒指一枚、黄金耳环一对、玉镯一只,随后两人逃离现场。王某将盗来的赃物戒指、耳环以1990元卖给当铺,其余东西被其扔掉。 2012年3月12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再次邀谢某一起盗窃,谢某当即答应。当晚21时许,二人携带小撬棍来到谭子山李某家,通过观察发现李某家没住人。二人用撬棍将李某家门锁撬开进入户内,找到一百元现金、一枚银戒指、一个手机。随后二人通过中间堂屋来到李某某家二楼,在二楼找到半桶菜油约20斤,准备下到一楼行窃时被李某某发现。王红军迅速逃离现场,谢某也摆脱李某某夫妇拦截后逃走。二人回到谢某家中将现金平分每人50元。经鉴定,盗窃物品价值6289元。 犯罪嫌疑人谢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 (作者:衡南县检察院 徐雅莉) Tags:瞄准 他人 房内 没人 盗窃 发现 四处 逃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