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朋友“两肋插刀” 致人重伤 衡南一男子被批捕
时间:2015-11-15 13:36来源: 责任编辑:
“我是怕朋友吃亏,才用刀捅了对方,而且刀是朋友给我的,怎么就构成犯罪了呢?”犯罪嫌疑人李某对检察官说出了自己内心的困惑。衡南县检察院于2013年4月17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批准逮捕。 李某口中的“朋友”即为万某。2013年
核心提示:“我是怕朋友吃亏,才用刀捅了对方,而且刀是朋友给我的,怎么就构成犯罪了呢?”犯罪嫌疑人李某对检察官说出了自己内心的困惑。衡南县检察院于2013年4月17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批准逮捕。 ...
“我是怕朋友吃亏,才用刀捅了对方,而且刀是朋友给我的,怎么就构成犯罪了呢?”犯罪嫌疑人李某对检察官说出了自己内心的困惑。衡南县检察院于2013年4月17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批准逮捕。
李某口中的“朋友”即为万某。2013年3月5日,李某在万某家里玩时万某接到生意伙伴陈某的电话约其到衡南县向阳镇清算经济往来中的账目,李某怕朋友一人过去会吃亏,就准备随万某一起去,临走之前还经万某允许从万某家拿了一把折叠尖刀放在身上,以备防身之用。万某与陈某见面后就账目问题发生激烈争执,一路扭打至向阳镇电信局门口,随即发生殴打。李某见状上前帮忙,此时陈某的朋友刘某和阳某正好路过,上前制止。李某见对方人多,怕万某吃亏,便拿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捅向陈某的左后腰处。围观群众上前制止,李某又持刀将刘某和阳某刺伤。经法医鉴定:陈某伤势构成轻微伤,刘某和阳某伤势构成重伤。
检察官为解除李某的困惑,明确告诉他: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涉嫌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加重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罪适用于出于伤害的故意,致人轻伤以上后果的行为,不因犯罪嫌疑人讲哥们义气,重朋友情谊而有所改变。
(作者:衡南县检察院 董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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