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伤害案被牵出藏枪案,衡南一男子被批捕
时间:2015-11-15 13:36来源: 责任编辑:
因为涉嫌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陈某(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家住衡南县江口镇。)被牵出另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由于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2013年4月26日,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私藏枪支罪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批准逮捕。
核心提示:因为涉嫌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陈某(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家住衡南县江口镇。)被牵出另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由于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2013年4月26日,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
因为涉嫌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陈某(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家住衡南县江口镇。)被牵出另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由于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2013年4月26日,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私藏枪支罪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批准逮捕。
2010年3月23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涉嫌参与了在衡南县江口镇清塘村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当时受害人廖某由于与同村的谢某发生纠纷,谢某于次日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十余人,携带砍刀,开着两辆面包车先来到谢某家,后由谢某带路来到廖家,该十余人用砍刀砍伤廖某腰背部、双手等处,经鉴定,廖某的伤情为轻伤。
2013年4月15日,涉嫌故意伤害的陈某被公安民警从其家中抓获,并意外从其房内搜到其持有的两只自制长管火药枪,据陈某交待,两支火药枪(鸟铳)是2011年下半年,一个绰号叫“东东”的朋友送给他的,从那时候起,他便开始持有这两支鸟铳,而其本人一直未取得《持枪证》,陈某平时将这两支枪藏在自家堂屋的大门后,平时将这两支鸟铳用来打猎,偶尔也转借他人使用。经鉴定:二支枪均是以火药为能量的自制火药枪,能够有效完成击发,具有杀伤力。
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由于枪支一旦失控,很可能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因此,普通民众应当加强防范意思,避免因不懂法而触犯法律的底线。
(作者:衡南县检察院 徐雅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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