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衡南县检察院2013年4月11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某。 刘某系衡南县栗江镇白石村村民,在村里办了一个学前班,班上有28名学生,平均年龄4岁左右。为节省开支刘某将自家的一台小型普通...
衡南县检察院2013年4月11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某。 刘某系衡南县栗江镇白石村村民,在村里办了一个学前班,班上有28名学生,平均年龄4岁左右。为节省开支刘某将自家的一台小型普通客车用作校车接送学生。2013年3月26日,刘某驾驶“校车”搭载包括被害人王某(4岁)在内的十多名学生去学校,途经白石村贺家组叉路口时,未减速观望,没有避让同向直行的中型自卸货车,致两车发生碰撞。自卸货车因急刹车车尾横滑撞至“校车”左侧,致站在窗边的王某头部受伤,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衡南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某违法超载,转弯时未避让直行车辆,负事故主要责任。 小朋友是祖国的花朵,校车安全不容忽视。检察官提醒家长朋友:一定要将自己的孩子送到正规的幼儿园就读,上下学乘坐有正规资质的校车,为孩子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 (作者:衡南县检察院 宋艳荣) Tags:村民 民用 交通 肇事 批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