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湖南民生在线讯(刘敏)衡南县洲市乡某村组的村民靠从鱼塘抽水灌田,鱼塘分片管稻田,即哪家的田挂哪口鱼塘的“据”。被害人刘某某、左某某家和被告人王某某家的田共同挂王某省家鱼塘的“据”。因今年干旱,王某省家... 湖南民生在线讯(刘敏)衡南县洲市乡某村组的村民靠从鱼塘抽水灌田,鱼塘分片管稻田,即哪家的田挂哪口鱼塘的“据”。被害人刘某某、左某某家和被告人王某某家的田共同挂王某省家鱼塘的“据”。因今年干旱,王某省家的鱼塘剩水不多,2013年8月12日白天,王某省就向村民打招呼,不准再到他家鱼塘抽水。当天晚上20时许,刘某某与妻子左某某在王某省家鱼塘里抽水灌田,被其他村民发现,引起其他村民的不满。在王某省家鱼塘有“水据”的村民纷纷来到鱼塘边,也有村民背来抽水机准备抽水,被王某省制止。 被告人王某某在现场说:“别人晚上抽水,我第二天白天再来抽”,左某某听到后,便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谩骂:蠢拐“习子”、板子“习子”,吃得她的“拐(女性生殖器官)”等,并用手指着自己的下身要被告人王某某来吃她的“拐”。被告人王某某认为左某某骂的话太难听,便扬言要打左某某。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打了左某某一个耳光,致左某某耳膜穿孔,伤势为轻伤。左某某将刘某某喊来,刘某某捡起砖头砸了下被告人王某某的脑袋,致王某某后脑勺出血,之后被告人王某某用右手反手打刘某某右脸上,致刘某某受轻伤。 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1月29日将被告人王某某起诉至衡南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