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湖南民生在线讯 (黄靓)衡阳县井头镇石山村村民肖某等人,因某石材开发公司在其村组开采石材造成水土流失,为阻止该公司继续施工,肖某便将正在施工作业的机械设备损坏,最终,肖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追究刑事... 湖南民生在线讯 (黄靓)衡阳县井头镇石山村村民肖某等人,因某石材开发公司在其村组开采石材造成水土流失,为阻止该公司继续施工,肖某便将正在施工作业的机械设备损坏,最终,肖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2年12月15日下午,衡阳县井头镇石山村肖某等十余名村民,见某石业有限公司在本村的山上开采石头造成水土流失,经多次口头阻拦不见公司整改和赔偿后,便带上扳手相约来到施工现场,见施工现场的挖土机在施工,便上前阻拦,挖土机停机后,肖便用帮手扭动挖土机螺丝,后随手在地上捡起石头将挖土机的玻璃砸烂,并损坏其它零部件。经鉴定,被损坏的挖土机零部件价值达16700元。后肖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并逮捕。 案件移送衡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肖某虽为维护正当利益,但不采取正当的合法手段,而以毁损他人财物的方法进行阻工,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较轻,且案发后,肖某认罪态度好,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对此,衡阳县检察院于2013年10月28日对其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处理。肖某在得到法律的从轻处理后,非常感激,深刻表示:以后遇事要冷静,维权要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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