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湖南民生在线讯(郭琴 贺南京)衡南男子陈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两次纠纷,在扭打中将他人右眼打成重伤。近日,经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四年。 2013年4月15日,被...
湖南民生在线讯(郭琴 贺南京)衡南男子陈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两次纠纷,在扭打中将他人右眼打成重伤。近日,经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四年。
2013年4月15日,被告人陈某喝了二两多白酒。上午8时许,他帮衡南县宝盖镇罗陂村三组刘某扯秧绳。恰好被害人肖某坐摩托车经过此地。因当时在修路,肖某从车上下来不小心踩到了站在马路边的被告人陈某的脚。因此双方争执并扭打,后被刘某的丈夫肖某扯开。不久,肖某将挨打的事向被告人陈某的母亲投诉。被告人陈某见后便冲到肖某跟前,用拳头打肖某的头部、眉处,还用脚踢他,后被村民谢某扯开,当时肖某的右眼受伤出血。经衡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肖某的伤势构成重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酒后失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Tags:男子 琐事 伤人 右眼 重伤 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