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衡南县院解读新修民诉法第209条规定息诉和解 今年7月,衡南县人民检察院适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一诉讼、申诉、上访长达14年之久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调解,达成了息诉和解效果。至此,这起历经县、市、...
衡南县院解读新修民诉法第209条规定息诉和解 今年7月,衡南县人民检察院适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一诉讼、申诉、上访长达14年之久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调解,达成了息诉和解效果。至此,这起历经县、市、省三级人民法院处理并上访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民事纠纷尘埃落定。这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于今年1月1日实施以来,衡阳市检察机关适用此程序息诉和解的第一个案件。 1997年3月,申诉人曾某与被申诉人衡南县交通局下设机构——衡南县交通工程建设材料供应处签订了一份《湘耒高速公路第九合同段砂砾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由曾某筹建砂砾场(筹建工作包括租场地、购设备、造采砂船、采砂采砾等),由供应处派人来场地管理。同时还规定湘耒九段砂砾全部由曾某砂砾场独家供应,砂砾按销售额11%上交供应处。合同签订后,曾某就开始投入资金筹建砂砾场。但交通局未履行合同,造成了申诉人较大经济损失。 曾某2000年向衡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判决交通局赔偿曾某经济损失19.5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不予赔偿;曾某数次向市人大、市中院、省高院申诉,省高院裁定市中院再审;市中院2007年再审撤销原判决,发回衡南县法院重审;县法院判决交通局赔偿曾某经济损失13.7万元;交通局不服再次上诉,终审判决改判交通局赔偿曾某经济损失7.05万元。 申诉人曾某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其承担30%的责任而降低赔偿额不满,又数度到湖南省高院申诉,无果后又数次去北京上访至最高人民法院。后经人指点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提出抗诉。 经最高检通知,衡阳市检察院对曾某接待并立案,后指定衡南县检察院受理。经过调查了解,申诉人仅仅是对赔偿数额不满,交通局方已历经五任局长,因该案旷日弥久,有和解意愿。而如果此案采用抗诉这一形式,要提请最高检向最高法抗诉,不仅将会极大的浪费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成本,司法效果也不一定好。 新修改的民诉法第209条规定,只有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做出裁定的或再审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案件,检察机关才能够受理。通过最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检察机关对当事人案件抗诉申请的受理在定位上是一种终局监督。新209条规定将检察机关受理申诉置于最后一道环节,在没有其他后续救济途径的情况下,当事人最终的息诉工作将由检察机关承担,民事检察部门在此刻要扮演息诉服判专门机构的角色。 因此在衡南县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下,双方也主动提出调解申请,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诉人衡南县交通局支付给申诉人曾某52000元作为息诉息访的补贴费。曾某也向检察机关撤回了要求抗诉的申请。7月20日,双方履行了约定的义务。拿到一笔补贴结束这种“官司生活”,曾某感到满意。就这样,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我市首例运用新209条处理申诉案件息诉和解,在检察机关的办理下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作者:衡南县人民检察院:贺琳 陈小华) Tags:新法 实施 实施后 衡阳 检察 检察机关 机关 民事 民事诉讼 诉讼 终局 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