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图小利不惜以身试法,明知是赃车而介绍买卖
时间:2015-11-15 13:35来源: 责任编辑:
犯罪嫌疑人王某(男,现年28岁,耒阳市洲陂乡人)利用自己开设的摩托车修理店,多次帮他人介绍出售盗窃来的摩托车,从中获得介绍费。2013年7月1日,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王某自2010年1
核心提示:犯罪嫌疑人王某(男,现年28岁,耒阳市洲陂乡人)利用自己开设的摩托车修理店,多次帮他人介绍出售盗窃来的摩托车,从中获得介绍费。2013年7月1日,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对其批准...
犯罪嫌疑人王某(男,现年28岁,耒阳市洲陂乡人)利用自己开设的摩托车修理店,多次帮他人介绍出售盗窃来的摩托车,从中获得介绍费。2013年7月1日,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王某自2010年12月起在耒阳市某乡镇街开设摩托车修理店,并与吸毒人员刘某、肖某、郑某等人纠合在一起,帮他们介绍出售盗窃来的摩托车。
2012年3月初,犯罪嫌疑人王某将郑某、东东(已判)等人盗窃的一台价值3300元的钱江牌蓝色男式125型摩托车以2180元现金介绍卖给宝盖徐某,从中获得介绍费50元。此后三四天,王某又将肖某偷来的价值1380元的钱江牌男式125型摩托车以900元的价格介绍卖给宝盖镇的廖某。2011年9月份,王某将刘某偷来的一台摩托车通过高某以1400元价格卖给宝盖李某,从中获取介绍费200余元。2011年11月份,李某以该车状况不佳为由将该车作价1200元退还王某,王某又于次日以1450元价格将该车转卖给耒阳市马水乡一男子。2012年3月,王某将肖某等人偷来的一台摩托车通过高某以1200元价格卖给的伍某。2011年上半年,王某还介绍出售一台男式摩托车给宝盖徐某,并将该车的点火锁、邮箱盖和保险杆更换。
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作者:衡南县检察院 徐雅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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