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男子为获利伙同他人强揽工程,结果获刑罚。近日,经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胡某罚金一万元。 2009年4月份,衡南县云集镇71号地(原属衡南县云集镇新桥居委会下泥塘组,后被衡...
男子为获利伙同他人强揽工程,结果获刑罚。近日,经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胡某罚金一万元。
2009年4月份,衡南县云集镇71号地(原属衡南县云集镇新桥居委会下泥塘组,后被衡南县人民政府征用为商业用地)将陆续动工开发。衡南县云集镇新桥居委会下泥塘组召开组民会议,被告人胡某与彭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合伙以7.5万元的价格从本组取得71号工地的地材供应权,其他村民不得争抢做71号工地的地材供应,并签订了合股协议。同时,被告人胡某与彭某等人商议决定只要71号地的某个工地动工,他们就去找老板要求做工地的地材供应,老板如果不答应,他们就一起到工地阻工,直到老板答应。 2009年9月至2010年12月期间,被告人胡某等人先后在衡南县原种场家属房工地、衡南县相市乡政府集资房工地、衡南县云集镇“君昇苑”商品房工地强揽工程非法获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与他人结伙以阻工、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地材供应(即购买商品、接受运输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鉴于庭审中,被告人胡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认罪态度好,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郭琴) Tags:男子 获利 工程 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