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驾车访友,途中被例行车检时发现车内载有枪支、弹药。2013年6月26日,经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3年2月5日晚,衡山...
驾车访友,途中被例行车检时发现车内载有枪支、弹药。2013年6月26日,经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3年2月5日晚,衡山县人李某驾驶自己的东方越野车从衡山县出发到衡南县云集镇看望朋友,在次日凌晨1时许途经衡南县云集大道工业园路段时,被设在该路段盘查的公安民警对其车辆例行检查。民警在李某驾驶的小车尾箱内查获单管猎枪一把、子弹二十余发、做子弹的工具一套、弹药1.5千克及钢珠15斤。经鉴定,李某所携带的枪支是以火药为能量的制式单管猎枪;子弹是以火药为能量的自制12号猎枪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李某的行为已触犯该条之规定,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内处刑。法院鉴于李某的认罪态度较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其适用缓刑。 检察官在此告诫大家,枪支属于国家管制物品,非经合法手续,个人或者单位均不能私自持有,否则以刑事犯罪论处。 (作者: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龙丽娟) Tags:衡山 一男子 男子 车载 枪支 弹药 访友 查获 判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