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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苏仙:迟迟不愿履行义务 几经调解终于执结

时间:2017-04-17 16:15来源:湖南民生在线 责任编辑:健伟
湖南民生在线讯(通讯员 肖凌云)近日,苏仙区法院经过悉心调解,成功执行了郴州市某房产地公司与郴州市某汽车销售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湖南民生在线讯(通讯员 肖凌云)“感谢法官,这个案子总算得到了圆满的执行……”近日,郴州市苏仙区法院经过悉心调解,成功执行了郴州市某房产地公司与郴州市某汽车销售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3年4月,某房产地公司因某汽车销售公司逾期未归还占有的土地且没有支付使用费而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汽车销售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前自行拆除并搬离在占有土地范围内构建的建筑物及设备,将土地归还某房产地公司,并支付逾期土地占有使用费。

  判决生效后,某汽车销售公司不仅不在法院限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还继续开业。无奈之下,某房产地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先后向某汽车销售公司送达传票及《搬迁公告》,但某汽车销售公司不但没有按时到法院接受问话,也没有按要求履行。于是,法院裁定冻结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基本账户和其他业务账户,并划拨相应的执行款给某房产地公司。

  在法院一系列的强制执行措施下,某汽车销售公司总算愿意与某房产地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搬离土地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10日前。但是约定期限届满后,某汽车销售公司仍然没有搬离,愤怒的某房产地公司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为此,承办法官一方面制作详细的执行预案,另一方面组织双方召开协调会,听取双方的难处,疏导双方的情绪,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导某汽车销售公司配合履行义务。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两次协调,某汽车销售公司答应2017年4月14日为义务履行的最后期限,届时将完成维修设备、办公设备等动产的拆除、搬离工作,并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移交某房产地公司。

  4月14日,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见证下签订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移交手续,并办理了办公场所交接手续。至此,本案几经周折最终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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