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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香江超市老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千多万被判刑

时间:2017-03-20 16:34来源:湖南民生在线 责任编辑:健伟
湖南民生在线讯(通讯员 何伦波)近日,永兴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永兴县香江商贸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处罚金二十万元;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犯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湖南民生在线讯(通讯员 何伦波)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出具凭证,永兴县香江商贸有限公司非法吸收224人存款4403万元。近日,永兴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永兴县香江商贸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处罚金二十万元;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犯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2015年,郭某某等47名受害人联名举报永兴县香江商贸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永兴县公安局对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29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永兴县香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李某某和邓某某一起出资注册成立永兴县香江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超级市场零售、保健品零售等业务,李某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自2005年起,为了扩大超市规模,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银行存款业务资格的情况下,经李某某决定,香江超市以1.5%至2%不等的月利率向社会公众进行融资借款,至2015年8月31日案发时止,仍有224人的借款本金43962557元尚未归还。

  因为香江超市扩大超市规模,香江超市及李某某通过口头传播的方式寻找借款对象,社会上接收到香江超市及李某某需要借款消息的任何人只要发出提供借贷的意思表示,香江超市及李某某均会与其建立资金借贷关系,并承诺可在一定期限内得到还本付息的回报,且会出具由李某某书写并加盖香江超市印章的借据作为上面凭证。正是这种口口相传、以人传人的方式,使得香江超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不断扩大、蔓延。一时之间,社会上(永兴)有空闲资金的人或直接找到香江超市(李某某)或通过朋友联系上香江超市(李某某),纷纷提供资金给香江超市及李某某。香江超市及李某某不仅未制止该消息的不断传播,而且积极吸纳社会公众的资金,从而使其融资达到涉及人数多、地域广、范围大的严重后果。后因香江超市经营严重亏损,致使无力兑付到期本息。

  一审法院认为,永兴县香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口头传播途径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224人吸收存款43962557元,数额巨大,李某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公司的管理,且具体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应负刑事责任,永兴县香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李某某构成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香江超市及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给受害群众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永兴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单位)的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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