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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借款还是入股?

时间:2016-10-28 19:45来源:湖南民生在线 责任编辑:健伟
湖南民生在线讯(通讯员 肖凌云 李义斌)近日,苏仙法院审结一起原告谭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并不成立借款关系而属于入股行为,遂判决驳回原告谭某的诉讼请求
  湖南民生在线讯(通讯员 肖凌云 李义斌)近日,郴州市苏仙区法院审结一起原告谭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并不成立借款关系而属于入股行为,遂判决驳回原告谭某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原告谭某诉称,2013年10月18日,被告刘某发短信向其借款200000元做项目,周转两个月,月息2%。由于原告凑钱需要时间,且被告也声称项目延后,因此原告于2014年4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被告200000元。后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利息96000元,合计296000元。

  被告刘某辩称,之前确有向谭某发送借款短信,但因原告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账号提供借款,并没有发生实际的借款行为。同时,原、被告存在共同开发金矿的合作关系,这200000元实际属于入股股金,并非借款款项。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8日,被告发送短信向原告借款,内容为“谭某,我因资金调整,向你借款周转2个月,月息百分之二,并以你转账凭证为借钱依据和法律依据”,但原告并没有在短信载明的周转期内提供借款。2014年4月6日,被告与他人共同合股开采某金矿,原告提出合伙开采的想法,并在2014年4月13日,由被告儿子向原告出具一份股金收据,载明“今收到谭某入股某金矿及金矿选厂各20万元,合计40万整,最终以谭某转入到刘某银行账号后,本收据生效”。原、被告均在该收据上签字确认。同年4月15日,原告向被告转账200000元。

  【本案焦点】

  200000元究竟是借款还是入股股金?

  【审理依据】

  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发送的借款信息,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以及款项的汇入账号,是一个要约行为。原告在短信约定的借款周转期限内并未作出承诺,也没有提供借款,因此被告通过短信发出的借款要约已失效,原、被告间借款合同未能成立。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借贷关系,且被告已经提供反证证明该200000元系原告参与金矿开采的入股股金。综上,200000元属于入股股金,而非借款。

  【法官后语】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即双方合同成立。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则要分为两种情况: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应当及时作出承诺;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原来的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既可以选择不答应原受要约人,不成立合同关系;也可以答应,即合同成立。

  本案中,被告刘某发送借款短信的行为属于一个借款要约,原告谭某未在短信的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该要约失效,原、被告间借款合同未能成立。原告谭某在2014年4月15日向被告转账是一个新的行为,不能认为是对短信要约的承诺。该转账行为没有借款合意的依附,且被告方已经举证证明该款项系作为入股出资,故本案不属于借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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