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生在线讯(通讯员 何伦波)日前,永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失火案,判处被告人曹某朵有期徒刑一年。
2016年3月31日下午2时许,曹某朵独自一人从家里带来香烛、纸钱(冥币)、鞭炮等祭品来到坟地为其已故父亲扫墓,并将鞭炮在香烛上点燃燃放。曹某朵在“挂坟”完毕之后,就匆匆离开了坟地,直接赶往其做事的金龟镇兴达养殖场。殊不知,一场大祸已然悄悄来临。原来,曹某朵挂完坟离开时,“挂坟”点燃的香烛、冥币还未完全熄灭,其扫墓残留的烟火引燃了周边茂密的茅草,当日大风,山火便迅速向四周蔓延,瞬间山火漫天,一场森林火灾就此发生。此时,早已远去的曹某朵却浑然不知。虽经当地镇、村干部和村民全力扑救,仍烧毁了大片林地。经鉴定,曹某朵失火引发的火灾过火林地总面积14.26公顷(213.9亩)。大火扑灭之后,曹某朵被镇政府工作人员带到镇政府问话,经调查,其涉嫌失火罪,随即被扭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侦查终结后移送至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 据护林员尹某证实,在曹某朵去“挂坟”的路上,他在巡逻,还特意提醒曹某朵,要其小心“挂坟”,最好采用文明祭祀的方式,不要再燃烧香烛、冥币和燃放鞭炮了,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曹某朵未听劝阻,致使酿出祸事。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经多次协商,均未达成赔偿协议,曹某朵未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永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朵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未听劝阻,在扫墓时,擅自燃烧冥币和燃放鞭炮,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曹某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及其是高龄老人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曹某朵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现该案已生效送交执行机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