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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湖法院审结郴州首起证券纠纷案

时间:2016-03-22 17:46来源:湖南民生在线 责任编辑:健伟
湖南民生在线讯(通讯员 朱锋云)随着人们经济生活的日渐宽裕,金融事业的日渐发展,各种理财产品、投资公司应运而生。然而,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近日,郴州北湖法院审结了首起证券纠纷案

  湖南民生在线讯(通讯员 朱锋云)随着人们经济生活的日渐宽裕,金融事业的日渐发展,各种理财产品、投资公司应运而生。然而,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近日,郴州北湖法院审结了首起证券纠纷案。这在全市法院尚属首例。

  原告诉称,2014年上半年,被告某公司的业务员通过海量电话找到原告,谎称其有证券从业资格,以及被告某公司具有从事证券营业的资格,并多次对原告进行电话推销可提供证券买卖、配资服务等。在被告业务员不断的电话“轰炸”下,原告相信了被告及其业务员。2014年9月4日,双方签订了《股票交易合作(1:10)协议书》。原告依约向被告指定账户汇款40.5万元作为证券账户风险保证金。2015年6月,双方结束配资及代炒股业务。原告因需要用钱,被告退回60724.36元给原告。被告扣除佣金、利息、股票买卖损失、股票平仓损失等后,只将5000多元退还给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公司并不具有从事资产管理经营活动的资格,亦不能提供证券账户为他人提供股票买卖配资服务,其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效力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基于该无效合同取得的服务费161866.84元、交易佣金差额41601.3元,共计203468.14元应当返还给原告。证券公司收取的印花税、过户费、交易佣金及股票交易亏损共计133807.5元属于不能返还部分的财产损失。按照双方过错程度,各承担不能返还部分损失的50%责任。并支持了原告主张交纳证券保证金期间产生利息的诉请。法院还认为,被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原告的利益,依法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应退还服务费、交易佣金203468.14元,赔偿损失66903.75元,利息1352元,共计271723.89元,被告陈某对被告某投资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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