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湖南民生在线讯(通讯员 李剑平)李某从事井下采煤工作30余年,2014年底发现患上了尘肺病,遂向最后工作的用人单位索赔,却遭到拒绝。近日,永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判令最后一家用人单位赔偿李某30余万元... 湖南民生在线讯(通讯员 李剑平)李某从事井下采煤工作30余年,2014年底发现患上了尘肺病,遂向最后工作的用人单位索赔,却遭到拒绝。近日,永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判令最后一家用人单位赔偿李某30余万元。 年近花甲的李某系郴州市永兴县复和镇村民,二十出头就陆续在多家小煤窑从事井下采煤的工作。2011年,李某正式与永兴县某煤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入职前并未体检。2014年4月,煤业公司与李某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随后,李某诊断患有煤工尘肺二期,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所患之病为工伤,其病情也被鉴定为四级伤残。但煤业公司以李某之病系长期在井下采煤形成为由拒绝赔偿。李某索赔未果不得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永兴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离职后并未再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的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本案中最后的用人单位在上岗前没有组织李某进行体检,又无证据证明李某之前就患有尘肺病,故应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李某的工伤待遇。 |